1.开展民间文学、音乐、舞蹈、美术等门类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,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、研究、挖掘、采录保护和传承发展工作;2.组织民间文艺演出,举办民间艺术展览、各门类的赛事及文艺评奖活动;3.开展与外省、市、县民间文艺工作者及民间文艺团体的交流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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